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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氟甲基)烟酰胺是否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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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明确“4-(三氟甲基)烟酰胺”化学物质是否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问题给出了认定意见。
意见认为:4-(三氟甲基)烟酰胺是氟啶虫酰胺的代谢产物,具有杀虫活性。部分农药企业已申请或取得了该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等专利,防治对象包括蚊虫、棉蚜、白粉虱、水稻褐飞虱等。因该化合物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虫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
目前,4-(三氟甲基)烟酰胺尚未在我国作为农药登记,企业在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联苯菊酯等杀虫剂中隐性添加该化合物,用于农业害虫防控,作为农药生产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依法监管

法规要求

其母体氟啶虫酰胺已在我国登记,但法规中的残留定义未涉及代谢物;美国、欧盟均已将代谢物纳入残留定义要求中,其中欧盟要求两种,而美国则是三种,我司均具备检测能力。

欧盟法规要求(部分)

美国法规要求(部分)

梅里埃营养科学(中国)在此提醒各食品企业,及时关注农药中的隐形添加成分,做好产品质量内控。
同时,为了响应监管要求,我们针对氟啶虫酰胺及其三种代谢物项目推出特惠活动,欢迎联系您的专属业务伙伴进行详细咨询,或者致电400-645-8088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