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近期发布了《关于修订 (EU) 2013/915 号法规涉及食品中矿物油芳香烃最高限量的规定 Rev.7》,对各类食品中的矿物油芳香烃(MOAH)限量提出了具体规定。该草案是欧盟委员会综合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反馈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后的最新版本,计划于 2025 年底提交至欧盟植物、动物、食品和饲料常务委员会(SCoPAFF)表决。目前草案中仍存在争议点(如橄榄果渣粗油限量、熏制奶酪 PAHs 豁免),后续可能更新至 Rev.8 或更高版本。
若草案通过,拟于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部分限量将分阶段实施,粗油限量等争议点待定)。
请注意: 本草案尚未正式通过,相关内容仅供参考,以便食品企业提前了解。
最终版本应以欧盟官方公报为准,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为您提供一手资讯。
草案拟修订内容
第 1 条
修订法规 (EU) 2023/915 如下:
(1) 在第 3 条中增加以下两点:
4. 对于矿物油芳香烃 (MOAH),在根据本条计算适用最高限量时,若该最高限量低于可达到的定量限,即:
– 脂肪/油含量 < 4% 的食品为 0.50 mg/kg
– 脂肪/油含量 ≥ 4% 且 ≤ 50% 的食品为 1.0 mg/kg
– 脂肪/油含量 > 50% 的食品为 2.0 mg/kg
则适用的最高限量应提高至:
– 脂肪/油含量 < 4% 的食品为 0.50 mg/kg
– 脂肪/油含量 ≥ 4% 且 ≤ 50% 的食品为 1.0 mg/kg
– 脂肪/油含量 > 50% 的食品为 2.0 mg/kg。
脂肪/油含量指声明的脂肪/油含量,或在未声明的情况下,指主管当局确定的脂肪/油含量。本项规定适用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5. 对于除速溶茶或速溶草药浸剂外的茶和草药浸剂中的 MOAH,依据本法规第 3 条计算的最高限量均不适用,除非该茶或草药浸剂被用作食品成分。
(2) 修订第 10(1) 条如下:
a. 引言部分替换为:
“在 (a) 至 (q) 项所述日期之前合法投放市场的食品,可在其最短保质期或使用截止日期之前继续在市场上销售;”
b. 增加以下 (q) 项:
“(q) 对于附件 I 第 5.5 节规定的矿物油芳香烃最高限量,为 2027 年 1 月 1 日;或若第 5.5 节中列有具体适用日期,则适用该日期;”
(3) 附件 I 根据本法规的附件进行修订。
第 2 条
本法规应自其在《欧洲联盟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日起生效。
本法规应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本法规在整体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附件内容
(1) 在 (EC) No 2023/915 号法规附件第 5 节:加工污染物中,增加第 5.5 小节:矿物油芳香烃:



(2) 脚注 1 的文本替换为以下内容:
‘水果、坚果、蔬菜、谷物、豆类、油籽、油果、茶叶、草药浸剂、可可豆和香料,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5 年 2 月 23 日关于植物源和动物源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修订理事会指令 91/414/EEC 的 (EC) No 396/2005 号法规(OJ L 70, 16.3.2005, p. 1)附件 I 中所定义的相关类别所列。就本法规而言,坚果不受水果最高限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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