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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版)进行系统修订,形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26年9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到2026年10月14日。

在此,我们将试行版与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分析,具体对比结果如下。

一、总体框架与判定原则

1. 核查框架重构

试行版中共包含8大类24项,包括生产能力、研发能力、检验能力、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物料管理、生产过程管理等,类别较为分散。

征求意见稿:整合为4大核查类别——生产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取消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物料管理、生产过程管理等分散类别,将其内容并入四大类,结构更清晰,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核查范围协调一致。

2. 判定原则

试行版:全部符合为通过;存在1~4个基本符合项,限时整改(10日)后可通过;存在5个及以上基本符合项或任何1个不符合项,不通过。

征求意见稿:总体判定原则不变,并明确:基本符合项整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验收确认;不通过情形包括任何1个项目不符合、5个及以上项目基本符合、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兜底条款。

3. 仅”符合/不符合”两档项目(原一票否决)调整

试行版:5个关键核查项目(带*号)核查结论仅分符合/不符合,包括生产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生产条件、生产用水。

征求意见稿:取消*号标记,仅保留3个项目为两档——1.1生产企业资质、2.1研发机构、3.8生产用水;其余项目一律为三档。研发人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原直接判”不符合”的情形,调整后在存在个别欠缺时可归为”基本符合”给予整改机会,体现容错与精准监管。

二、核查类别与项目对比

1 生产企业资质(新增独立大类)

试行版:生产资质隶属于”生产能力”类别下,未独立成类,核查主体资质文件、实际生产地址等。

征求意见稿:升格为独立第一大类置于核查之首:要求生产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生产企业主体资质文件、实际生产地址与注册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核查结论仅设”符合/不符合”两档。凸显”资质合规是注册前提”的监管导向;资质不符或主体资质文件、实际生产地址与申请材料不一致即直接判不符合。

2 研发能力

2.1 研发机构:仍为两档不可容错项,保留原有要求;新增联合研发核查内容:明确由集团公司、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承担部分研发工作的,需在研发管理制度中规定研发各相关方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厘清各方责任,便于现场核查。

2.2 研发人员:由两档降为三档,不再作为“一票否决”项,保留原有要求;细化资质标准:明确核查研发人员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合规性;研发人员资质欠缺可归为”基本符合”。

2.3 研发场所和设备设施:独立成项。将研发硬件条件从研发机构中拆分独立核查,与申请材料一致性纳入判断,硬件与机构职责分责更清晰。 

2.4 研发材料: 配方设计、生产工艺等研发内容在特医中统一归集于”研发材料”项核查,并强化与申请材料一致性、可追溯性。

2.5 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新增独立核查项,将产品标准/技术要求的依据链(制定依据—数据来源—判定标准)单列,强化标准与研发、申请材料三者一致。

2.6 稳定性研究:独立成项,明确专门的稳定性研究要求规范,研究内容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强调研究记录可验证、结论与申请材料一致。

3 生产能力

3.1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由两档降为三档,个别制度不完善、人员配备不足等不再”一票否决”;体系建立须覆盖GMP与HACCP要求。 

3.2 生产人员:独立成项:参与商业化试生产及现场动态生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资质符合岗位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有培训考核记录。将生产人员资质与上岗培训考核独立核查并明确纳入动态生产,强调记录留存。 

3.3 厂房和车间:明确洁净级别与环境控制锚定GB 29923,并将与申请材料一致性纳入判断。   

3.4 生产设施:独立成项,将”设施”与”设备”分设独立核查,设施类别逐一列举,强化与申请材料一致。应配备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温控、贮存等生产设施,设施种类、性能与申请材料一致。

3.5 生产设备:独立成项,要求生产设备种类、性能、数量与申请材料一致,布局合理;设备独立核查并新增设计/安装/运行/性能的验证确认、运行状态标识与使用记录要求。 

3.6 采购管理:细化供应商管理:明确采购管理制度应规定供应商选择、审核、评估和变更要求及物料采购程序;新增现场审核要求:未明确对主要营养素、成品包装材料及直接接触成品随附品等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的,判”基本符合”;新增一致性核查:物料品种、质量规格与注册申请材料一致。

3.7 物料验收和贮存:保留原有要求;新增全项目检验合格证明要求,并将致敏物质原料分隔/专区存放与标识纳入验收贮存判断。

3.8 生产用水:删除”应符合纯化水卫生标准”的硬性要求,生产用水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与液态/固态产品生产相关加工用水制备方法满足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6版)》保持一致,仍保留两档不可容错。

3.9 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工艺:将操作规程与工艺参数一致性单列核查,明确覆盖商业化试生产与现场动态生产。

3.10 产品配方与称量、投料:独立成项,删除”双人复核”硬性表述,改为”他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独立复核和记录”,适配企业信息化;配方一致性纳入判断。

3.11 生产过程控制:聚焦实际操作与操作规程、申请材料三者一致,明确禁止记录与实操不符或弄虚作假。

3.12 清洁清场管理及共线生产管理:删除”禁止共线生产”硬性规定,改为风险防控导向:保留致敏交叉污染防控,并要求清洁效果验证报告与记录证明可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3.13 批生产记录:独立成项,新增物料平衡检查制度(计算方法、判断原则、超限分析处理),强化生产追溯体系。

4 检验能力

4.1 检验制度:新增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及受托机构选择/审核/评估要求,并将生产环境监测、质量标准与申请材料一致纳入判断。

4.2 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方法:由”设备设施”扩展为”设备设施和检验方法”,新增非国标方法的自建检验方法/规程及验证确认要求。 

4.3 检验人员:细化资质,检验人员资质量化到学历/相关检验工作年限/负责人要求,并明确”每项目≥2人独立检验”的硬性数量要求。 

4.4 检验记录:检验记录独立成项并首次将现场动态生产的原料、半成品检验记录纳入核查,强调原始记录可复现、可追溯。 

三、核心变化总结表

维度试行版征求意见稿核心变化
核查类别8大类24项4大类24项框架重构、与注册法规核查范围衔接
判定原则1~4个基本符合整改通过;≥5个基本符合或1个不符合不通过总体不变;整改10个工作日、省级部门验收;新增兜底条款整改时限与验收主体明确、新增法律法规兜底
两档(不可容错)项5项(*号):资质、研发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条件、生产用水3项:1.1资质、2.1研发机构、3.8生产用水取消*号;研发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降为三档
研发结构研发场所设备并入机构;无独立产品标准、稳定性项研发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研发材料/产品标准/稳定性研究6项场所设备、产品标准、稳定性研究独立成项
联合研发未明确研发机构项新增联合研发责任划分核查集团/院所/高校参与研发须厘清各方职责
生产用水应符合纯化水卫生标准符合GB 5749;加工用水制备方法满足质量和工艺要求删除纯化水硬性要求,与许可审查细则衔接
共线生产禁止致敏产品与非特医共线(硬性规定)风险防控导向,清洁效果验证防交叉污染删除禁止共线硬性规定,改为防控+验证
称量投料复核双人复核制度他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独立复核和记录删除双人复核,适配信息化
采购管理相对笼统供应商全周期管理,主要营养素/包材供应商须现场审核缺失现场审核即判基本符合
物料平衡无批生产记录新增物料平衡检查制度与计算方法强化生产追溯与差异分析处理
委托检验未明确新增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及受托机构资质要求确保受托机构资质合规
检验人员笼统资质要求量化学历/3年年资/负责人本科/每项目≥2人资质与检验能力量化
一致性核查相对分散贯穿四大类,与注册申请材料一致设施、物料、工艺、记录等均须与申请材料一致

四、特别提示

1. 征求意见与衔接:征求意见稿多处修订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6版)》保持一致,企业准备注册申请时应同步关注两份文件的协调要求。

2. 一致性核查是核心:四大类均将实际情况与注册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作为核查重点,企业应在日常运行中同步积累、同步校准,而非提交前临时”对材料”。

3. 容错与从严并存:两档不可容错项由5项减至3项,给予个别欠缺整改机会;同时新增研发场所设备/产品标准/稳定性研究/批生产记录物料平衡等独立核查项、量化检验人员资质、强化致敏与共线风险防控,对体系完整性与可追溯性提出更高要求。

4. 现场动态生产纳入:生产人员、清洁清场、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多个项目明确将现场动态生产的原料、半成品及相关记录纳入核查范围。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4日

如需获取征求意见稿原文PDF文件,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互动—征集调查”栏目下载,或发送邮件至 tsspsypzcc@samr.gov.cn 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