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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点解析

一、七种情形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它是向消费者提供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是消费者购买食物时重要的参考依据。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豁免标示的产品除外)必须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标准进行标示。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主要是提供给下游食品生产者或餐饮业作为其原料、辅料使用,需加入其他配料制作成最终产品,对于该类食品,其营养标签可以参照本标准标示,也可以按照企业双方约定、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参考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做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了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共包括七种情形。

情形一:生鲜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以及生鲜蛋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情形二: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主要包括发酵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情形三: 包装总表面积≤100平方厘米或最大表面面积≤20平方厘米的预包装食品

由于包装面积小,可能无法显著标示营养标签的信息,因此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包装总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可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GB7718附录A。

情形四:现制现售食品

主要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情形五:包装饮用水

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等,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情形六:每日食用量≤10克或10毫升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调味品(味精、食醋等);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情形七: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特别强调

豁免标示营养标签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产品上随便描述营养信息而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属于豁免范围的产品,出现了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 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成分或相关内容的。
  • 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 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如企业声称“高钙”“不含胆固醇”等。

二、为营养标签标示划定“红线”

营养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GB 7718中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营养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要求进行了规定,如食品名称、配料、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该标准有关要求。

营养标签标示需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因此GB 7718中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营养标签。

标准实施应遵循三大原则

GB 28050在应用实施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强制标示内容包括四方面
 
GB 28050规定,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第一条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后面三条则是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强制标示的情况,属于“条件性”强制条款。

1、标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

三、营养成分含量等有哪些标示要求

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

企业可以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

判定时,除需考虑标准中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外,还应注意营养标签上的标示值首先要求“真实、客观”,这是在标准基本要求中的规定。企业应该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到产品营养成分波动的各项因素来确定标签值,而不能为了迁就允许误差,“编造”或者“改造”数值。如标准中规定脂肪等的实测值应≦120%标示值,但是没有下限,某产品中脂肪含量在2克/100克左右波动,为确保其含量范围在标示值的允许误差内,某企业标示为5克/100克,这样做就违背了标准“真实、客观”的基本要求。

此外,不能以营养标签的标示值及允许误差直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如果相应产品的标准中对营养素含量有要求,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营养标签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25190-2010)中规定牛乳中蛋白质含量应≧2.9克/100克,若该产品营养标签上蛋白质标示值为3.0克/100克,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主要取决于其蛋白质实际含量是否≧2.9克/100克。

营养成分表的格式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营养成分表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即“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包括数值和表达单位)、NRV%、方框(即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标准表1中列出了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内容,进行营养成分表的标示时,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

此外,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6种基本格式供参考。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可选择性标示的内容

标准中规定的可选择性标示的内容共三部分,一是除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二是营养声称,即对某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进行声称时应确保其含量标示值符合标准中附录C的相应要求;三是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即选择标准附录D中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某营养成分进行声称,进行声称时同样应确保其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且要注意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四、“份”和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份”的标示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100克、每100毫升、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的是准确表达产品营养信息。

“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GB 28050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每份食品的量的具体标注位置和标示方式,企业可根据产品包装特点自行选择,以保证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建议标示在营养标签的临近位置。

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克或每100毫升的“0”界限值规定。

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标示“1+4”外,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GB 14880中规定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而营养标签中则应标示出食品中的最终实际含量。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这二者会存在一定差异。

如某企业生产的调制乳,按照GB 14880要求,可以在产品中强化钙,强化量是250~1000毫克/千克,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强化了600毫克/千克(60毫克/100克),由于乳类本身钙含量较高,强化后通过计算或者检测后的实际含量为135毫克/100克,则企业必须如实标示出钙在终产品中的具体含量值。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其营养成分的标示(包括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等)应按照GB 28050中表1的要求执行。对于表1中没有列出但我国GB 14880中允许强化的营养物质,其标示顺序应按照GB 28050的规定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同样,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其营养素的声称(包括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也应符合GB 28050的要求。

但是,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核黄素、维生素C、维生素E、柠檬酸钾、β-胡萝卜素、碳酸钙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则应该按照GB 28050的要求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如果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应符合GB2760的要求,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也不强制要求标示。

五、营养标签常见问题释疑

1、重复使用的饮料玻璃瓶如何标示营养标签?

玻璃瓶包装产品因重复使用,无法在瓶身上印刷信息,而瓶盖由于面积过小,无法标示完整的营养信息。建议对这类产品,可根据产品的外观、工艺等不同,选用以下方式标注营养标签:在外包装箱上标示营养标签、包装箱内提供营养标签、挂吊牌或瓶身加贴营养标签等,以便向消费者提供营养信息。

2、营养成分表中NRV%列是否可以只标数值、省略“%”?

GB 28050标准附录B中给出的6种格式为企业标注营养标签的基本格式。企业在版式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其目的是直观,方便消费者查看。
关于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数(NRV%)列标示的内容,可标示X%,也可在表头已经标示NRV%的情况下,在表内仅标示数值X,以不影响消费者的理解为宜。

3、糖醇的能量折算系数应按照多少进行计算?

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换成羟基的糖类衍生物的总称,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中尚未规定糖醇的能量系数。为科学计算能量,建议参照欧盟的相关规定,赤藓糖醇能量系数为0kJ/g,其他糖醇的能量系数为10kJ/g。
 
4、营养成分表中NRV%的修约间隔是否必须为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按照GB 28050执行。该标准附录A.2中规定,NRV%的修约间隔为1。

5.当产品中脂肪或蛋白质实际含量小于“0”界限值时,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0”还是“0.0”?

“0”界限值是指当能量或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小于该界限值时,基本不具有实际营养意义,而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上有较大风险,因此应标示为“0”。企业标注“0”或“0.0”均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正确理解。但为直观和统一起见,建议以“0”标示为佳。

摘编自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食品安全标准应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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