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718-202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即将正式实施,新标在合规要求上有所调整。对于复合调味料生产企业而言,香辛料配料标示、过敏原标注及营养成分表钠含量标示,是极易踩坑的关键环节。梅里埃营养科学特此梳理核心规则变化,旨在帮助相关生产企业准确把握新规则要求,规避标签标示不合规带来的市场风险。
一、香辛料配料表:展开标示与归类标示规则
(一)单一香辛料标示要求
- 单一品种香辛料(整粒 / 粉末)添加总量超过 2%:应逐一标示所有香辛料具体名称,不得只列举高占比品种、其余笼统归类。
✅ 正确示例:植物油、辣椒、花椒、芝麻、八角、山奈、桂皮。
❌ 错误示例:植物油、辣椒、花椒、芝麻、香辛料。
不可只列举辣椒或者花椒等占较高的配料,而将其它香辛料作归类标示。
- 单一品种香辛料添加总量不超过 2%:可归类标示为 “香辛料”“香辛料类” 或 “复合香辛料”。
(二)多种香辛料预混粉标示要求
当使用预混香辛料作为复合配料时:
- 总添加量>25%时,展开标示所有品种;
- 总添加量≤25%时,且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不展开。
(三)香辛料提取物标示要求
花椒精油、辣椒油树脂等提取物,不属于 “香辛料” 范畴,适用香精香料标示规则,应标示具体名称,或归类为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香料” 其中一种。
(四)药食同源物质特殊处理
丁香、肉豆蔻、砂仁等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品种,作为调味使用时,可归入 “香辛料” 或标示具体名称,按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禁止宣称 “祛湿”“理气”“调脾胃” 等保健或治疗功效。
二、过敏原标注要求
(一)强制标注范围
-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及杂交品系)
-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虾、龙虾、蟹等)
- 鱼类及其制品(鱼粉、鱼露、鱼提取物等)
- 蛋类及其制品(全蛋粉、蛋黄粉、蛋清粉等)
- 花生及其制品
- 大豆及其制品
- 乳及乳制品(乳糖、含乳加工助剂等)
-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二)标注关键要点
除直接添加的致敏物质外,复合配料带入的致敏物质也应当标示,且不受展开原则限制。
易忽视的致敏物质来源:
- 调味酱、沙拉酱可能含有乳清蛋白、蛋黄、虾粉等;
- 某些复配香辛料可能添加坚果碎、大豆粉作为载体;
- 奶味香精可能含乳蛋白;
- 海鲜香精可能含含鱼/虾水解蛋白;
- 麦香香精可代入小麦提取物;
- 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如麦芽糊精等。
三、营养成分表:钠含量标示规范
(一)钠含量计算与标示步骤
- 配方理论计算:汇总食盐、酱油、味精等所有原料的钠贡献值,换算标准为 1g NaCl=393mg Na。
- 检测验证:按 GB 5009.91 或 GB 5009.268 标准送检,获取实测值。
- 标示值确定:比对理论值与实测值,取保守值;合规误差要求为实际值≤120% 标示值。
(二)安全余量建议
复合调味料原料波动大、加工存在浓缩效应,建议按以下方式确定标示值:
- 标示值 = 理论计算值 ×(1.05~1.2)
- 或标示值 = 多次检测实测平均值 ×(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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